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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配套(tao)規範性文件梳(shu)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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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tao)规范性文件梳(shu)理

        • 分類:公司新聞
        • 作者:威特製藥-研究所
        • 來源:湖南威特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021-05-08 10:42

        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tao)规范性文件梳(shu)理

        2020330日,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並於202071日起施行。該《辦法》落實《藥品管理法》中對藥品注冊管理的要求,將2015年以來藥品注冊管理領域(yu)一係列改革(ge)成果固(gu)化和完善(shan),為我國藥品高質量發展奠(dian)定堅(jian)實法治基礎(chu)。隨後,藥品監管部門發布諸(zhu)多配套(tao)規範性文件及技術指導原則,進一步規範藥品注冊行為,穩(wen)步推進藥品注冊管理工作。

         

        創新藥品注冊分類

        《辦法》第四(si)條將藥品注冊按照中藥、化學藥和生物製品等進行分類注冊管理,並按照“創、改、仿的原則進行細化分類;注冊分類不再區分進口國產,審(shen)評執行統一的標準和質量要求。

        2020630日,國家(jia)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生物製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化學藥品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明確生物製品分為預(yu)防用生物製品、治療用生物製品和按生物製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預(yu)防用生物製品和治療用生物製品又按照創新型、改良型、境(jing)內或(huo)境(jing)外已上市細分為三類。化學藥品分為創新藥、改良型新藥、仿製藥、境(jing)外已上市境(jing)內未(wei)上市化學藥品,具(ju)體分為以下五(wu)類:1.境(jing)內外均(jun)未(wei)上市的創新藥;2.境(jing)內外均(jun)未(wei)上市的改良型新藥;3.境(jing)內申請人仿製境(jing)外上市但境(jing)內未(wei)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4.境(jing)內申請人仿製已在境(jing)內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5.境(jing)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jing)內上市。關於中藥注冊分類,目(mu)前還(huai)沒有明確的規定,2020430日,國家(jia)藥監局發布的《中藥注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征求意見稿)》中,將中藥分為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古代(dai)經典名方中藥複(fu)方製劑和同名同方藥等四(si)類。

         

        明確藥品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2020年10月1日起,化學藥品、預(yu)防用生物製品和治療用生物製品的臨床試驗和藥品上市注冊,以及化學原料藥申請,應按照現(xian)行版《M4:人用藥物注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格式編號及項目(mu)順序整(zheng)理並提交申報資料。國家(jia)藥監局藥審(shen)中心(CDE)於2020年7月1日發布《M4 模塊一 行政文件和藥品信息》,明確按照CTD格式遞(di)交中國區域(yu)性文件信息;2020年7月3日發布《化學藥品注冊受理審(shen)查指南(試行)》《生物製品注冊受理審(shen)查指南(試行)》,規範藥品注冊資料基本要求、受理形式審(shen)查要點及審(shen)查流程;2020年7月9日發布《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格式體例與整(zheng)理規範》,製定“申報資料袋封麵格式”“申報資料項目(mu)封麵格式”和“申報資料項目(mu)目(mu)錄”模板,統一規範藥品注冊申報資料提交形式。2020年8月6日,CDE發布《境(jing)外生產藥品分包裝備案程序和要求》,明確需取得大包裝備案憑證後再申請分包裝;分包裝及其(qi)變更,由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指定中國境(jing)內的企業法人報CDE備案;同時明確分包裝備案資料要求。

         

        2020430日,CDE就《化學原料藥受理審(shen)查指南(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國家(jia)藥監局綜合司就《中藥注冊管理專(zhuan)門規定(征求意見稿)》《已上市中藥變更事(shi)項及申報資料要求(征求意見稿)》等公開征求意見。對於藥品再注冊,國家(jia)藥監局於2020430日發布《境(jing)內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申報資料基本要求和審(shen)查要點(征求意見稿)》和《境(jing)外生產藥品再注冊申報程序、申報資料要求和審(shen)查要點(征求意見稿)》。

        此外,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深(shen)化“互聯網+政務服務”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ge)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845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jia)快(kuai)推進政務服務“跨省通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35號)有關要求,CDE20201228日發布《國家(jia)藥監局關於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2020年 第145號),國家(jia)藥監局已開通藥品注冊事(shi)項網上申報功(gong)能,並於202111日正式上線(xian)運行。申請人應當按照《藥品業務應用係統企業操作指南》通過(guo)國家(jia)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shi)大廳(https://zwfw.nmpa.gov.cn/)完成用戶注冊及藥品業務應用係統授權綁(bang)定操作,自202111日起可在網上辦理藥品注冊業務。自202141日起停止接收(shou)原藥品注冊申報軟件生成的報盤文件。

         

        強化臨床試驗過(guo)程管理

        《辦法》固(gu)化了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模式,明確臨床試驗申請默示許可製和生物等效性試驗備案製;強化臨床試驗過(guo)程管理,臨床試驗期間需提交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提交可疑且非預(yu)期嚴重(zhong)不良反應和其(qi)他潛(qian)在嚴重(zhong)安全性風險信息報告;增加(jia)臨床試驗期間變更情形及申報路徑(jing);明確臨床試驗暫停、終止情形等。

        202071日,CDE發布《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信息評估與管理規範(試行)》,明確申請人和藥品監管部門在藥物臨床試驗期間安全性風險評估與管理職責(ze),明確暫停/終止臨床試驗的標準和條件,以及暫停臨床試驗後申請恢(hui)複(fu)工作程序;發布《研發期間安全性更新報告管理規範(試行)》,明確藥品注冊申請人對報告周期內收(shou)集到的與藥物(無論(lun)上市與否)相關的安全性信息均(jun)需要進行全麵深(shen)入的年度回顧和評估,申請人按照ICH E2F指導原則的要求準備、撰寫(xie)和提交報告;發布《藥物臨床試驗登記與信息公示管理規範(試行)》,明確應當在開展藥物臨床試驗前進行臨床試驗信息登記的四(si)種情形。

        2020714日,CDE就《創新藥(化學藥)臨床試驗期間藥學變更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包括當前化學創新藥臨床試驗期間藥學變更評估原則、研究思路和研究內容等,對常見的重(zhong)大和一般(ban)變更進行舉例,對於未(wei)明確列出的其(qi)他變更情形,申請人可參考(kao)該指導原則的評估原則和研究思路,根據變更具(ju)體情形開展工作,相關內容還(huai)可參考(kao)國家(jia)藥品監管部門於2018125日發布的《新藥期臨床試驗申請技術指南》和2018316日發布的《創新藥(化學藥)期臨床試驗藥學研究信息指南》。

        此外,為充分保護疫情防控期間藥物臨床試驗受試者安全,2020714日,CDE發布《新冠(guan)肺炎疫情期間藥物臨床試驗管理指導原則(試行)》,對疫情期間應急批準的抗新冠(guan)肺炎用藥物臨床試驗和其(qi)他在研藥物臨床試驗提出建議和參考(kao)。

         

        加(jia)強上市後變更分類管理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明確,對藥品生產過(guo)程中的變更,按照其(qi)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風險和產生影(ying)響的程度,實行分類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藥品上市後的變更,按照其(qi)對藥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的風險和產生影(ying)響的程度,實行分類管理,分為審(shen)批類變更、備案類變更和報告類變更;第七十八(ba)條至(zhi)第八(ba)十條就審(shen)批類變更、備案類變更和報告類變更情形作出明確規定。此外,《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wu)條至(zhi)第十七條,對變更藥品生產許可證許可事(shi)項和登記事(shi)項提出明確要求。為強化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強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主體責(ze)任,2020731日,國家(jia)藥監局就《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細化《藥品管理法》對藥品上市後變更分類管理理念,統一規範藥品生產許可證載明事(shi)項、藥品上市批準證明文件及其(qi)附件載明事(shi)項和內容的變更,以及有關變更指導原則列明的變更情形;明確鼓勵(li)持有人主動開展變更研究;明確變更應遵循(xun)變更控製原則、分類管理原則及變更管理類別動態調整(zheng)原則,以及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對藥品上市後的技術變更進行充分研究和驗證的義務等。

        除此之外,國家(jia)藥監局於2020430日發布《已上市藥品臨床變更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已上市化學藥品變更事(shi)項及申報資料要求(征求意見稿)》《已上市生物製品變更事(shi)項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征求意見稿)》《化學藥品變更受理審(shen)查指南(征求意見稿)》《生物製品變更審(shen)查指南(征求意見稿)》《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已上市生物製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明確變更分類、申報資料要求和相應技術要求等。

         

        加(jia)強境(jing)外生產藥品持有人監督管理

        新修訂《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新法)明確,藥品注冊申請人應具(ju)備三大能力,即質量管理、風險防控和責(ze)任賠償能力,且在諸(zhu)多條款中規定了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在藥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中應承(cheng)擔的法律(lv)責(ze)任。

        對於境(jing)內企業,原國家(jia)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於2017年11月發布的《關於發布藥品注冊受理審(shen)查指南(試行)的通告》中規定,境(jing)內企業申請成為持有人的申請人,需提供安全責(ze)任承(cheng)擔能力相關文件。而新修訂《藥品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wu)十條規定,申請藥品上市許可時,申請人和生產企業應當已取得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

        對於境(jing)外企業,新法第三十八(ba)條規定,持有人為境(jing)外企業的,應當由其(qi)指定的在中國境(jing)內的企業法人履(lv)行持有人義務,與持有人承(cheng)擔連帶責(ze)任;第一百三十六(liu)條規定,持有人為境(jing)外企業的,其(qi)指定的在中國境(jing)內的企業法人未(wei)依照本法規定履(lv)行相關義務的,適用本法有關持有人法律(lv)責(ze)任的規定。據此,為加(jia)強對境(jing)外生產藥品持有人的監督管理,國家(jia)藥監局組織製定了《境(jing)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境(jing)內代(dai)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明確,境(jing)外持有人持有多個藥品注冊證書的,應當指定一個代(dai)理人;並規定屬地化監管原則,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ze)本行政區域(yu)內代(dai)理人的監督管理工作;明確代(dai)理人條件、義務等要求。

         

        優化審(shen)評審(shen)批工作流程

         

        完善(shan)藥品加(jia)快(kuai)上市審(shen)批通道

        《辦法》明確了建立藥品加(jia)快(kuai)上市注冊製度,支(zhi)持以臨床價值為導向(xiang)的藥物創新,並增設“藥品加(jia)快(kuai)上市注冊程序一章,明確符合條件的藥品注冊申請,申請人可以申請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附條件批準程序、優先審(shen)評審(shen)批程序和特別審(shen)批程序四(si)個加(jia)速通道。同時要求,在藥品研製和藥品注冊過(guo)程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qi)專(zhuan)業技術機構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溝通交流、優先配置資源、縮短審(shen)評時限等政策(ce)和技術支(zhi)持。

        202078日,國家(jia)藥監局發布《突破性治療藥物審(shen)評工作程序(試行)》等三個文件,明確突破性治療藥物程序、附條件批準程序和優先審(shen)評審(shen)批程序的納入範圍(wei)、工作程序和支(zhi)持政策(ce)等,以鼓勵(li)企業研究和創製新藥,加(jia)快(kuai)具(ju)有明顯臨床優勢、具(ju)有突出臨床價值的臨床急需短缺藥品上市,提升藥品可及性。

         

        實行原輔(fu)包關聯審(shen)評審(shen)批

        《辦法》固(gu)化了原輔(fu)包關聯審(shen)評審(shen)批製度。2020430日,國家(jia)藥監局藥審(shen)中心(CDE)就《化學原料藥、藥用輔(fu)料及藥包材與藥品製劑關聯審(shen)評審(shen)批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該征求意見稿基於保證藥品製劑質量要求,簡化藥品審(shen)評審(shen)批程序;明確持有人主體責(ze)任;建立以製劑為核心,原輔(fu)包為基礎(chu)的質量管理體係;明確原輔(fu)包生產企業對所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ze),保證原輔(fu)包質量、安全性及功(gong)能性滿足(zu)製劑的需要;明確原輔(fu)包登記範圍(wei)、變更程序,原料藥登記繳(jiao)費程序,原料藥關聯審(shen)評審(shen)批與單(dan)獨(du)審(shen)評審(shen)批程序及時限,藥用輔(fu)料和藥包材關聯審(shen)評審(shen)批程序及時限。同時,在附件中明確對於已在食品、藥品中長期使用且安全性得到認可的藥用輔(fu)料和藥包材簡化資料要求,以及不納入登記和關聯審(shen)評範圍(wei)的藥包材目(mu)錄。

         

        優化核查檢驗及通用名稱核準等工作程序

        《辦法》明確,依據產品創新程度和風險特點,實行基於風險的核查和檢驗模式,以合理配置資源,提高審(shen)評審(shen)批工作效率。注冊、核查、檢驗程序由“串聯改為並聯。

        為貫(guan)徹(che)落實這一要求,CDE組織起草了《藥品注冊核查檢驗啟動原則和程序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2020522日,國家(jia)藥監局食品藥品審(shen)核查驗中心就《藥品注冊核查實施原則和程序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藥品注冊核查要點與判(pan)定原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於202071日發布《藥品注冊檢驗工作程序和技術要求規範(試行)》,明確藥品注冊檢驗的四(si)種分類,即前置注冊檢驗、上市申請受理時注冊檢驗、上市申請審(shen)評中注冊檢驗、上市批準後補(bu)充申請注冊檢驗,以及具(ju)體工作程序和時限要求。

        《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申報藥品擬使用的藥品通用名稱,未(wei)列入國家(jia)藥品標準或(huo)者藥品注冊標準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藥品上市許可申請時同時提出通用名稱核準申請。據此,國家(jia)藥典委員會(hui)於202071日發布《藥品通用名稱核準工作程序和報送資料要求》,規範藥品通用名稱核準工作。

         

        簡化補(bu)充資料程序

        《辦法》第八(ba)十六(liu)條和第八(ba)十七條明確了藥品注冊補(bu)充資料的三種情形:有藥品安全性新發現(xian)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報告並補(bu)充相關資料;需要在原申報資料基礎(chu)上補(bu)充新的技術資料的,CDE原則上提出一次補(bu)充資料要求,列明全部問題後,以書麵方式通知申請人在80日內補(bu)充提交資料;不需要申請人補(bu)充新的技術資料,僅需要申請人對原申報資料進行解(jie)釋說(shuo)明的,申請人在5日內按照要求提交相關解(jie)釋說(shuo)明。

        為規範發補(bu)流程,減少發補(bu)次數,CDE組織起草了《藥審(shen)中心補(bu)充資料管理規範(征求意見稿)》。該征求意見稿以問詢函的方式增加(jia)發補(bu)簽收(shou)的有效溝通途徑(jing);增加(jia)補(bu)充資料期間的發補(bu)谘(zi)詢和發補(bu)異議處理環節(jie),提高了溝通交流效率;增加(jia)發補(bu)時間到期提醒和終止審(shen)評程序,對發補(bu)流程進行完善(shan)和細化。

         

        完善(shan)溝通交流及救濟途徑(jing)

        《辦法》第十六(liu)條規定,申請人在藥物臨床試驗申請前、藥物臨床試驗過(guo)程中以及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前等關鍵階段(duan),可以就重(zhong)大問題與CDE等專(zhuan)業技術機構進行溝通交流。

        2020430日,CDE就《藥物研發與技術審(shen)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結合藥品注冊改革(ge)期間形成的溝通交流機製和《辦法》要求,擴(kuo)大了溝通交流範圍(wei),主要包括臨床試驗申請前、期臨床試驗結束期臨床試驗啟動前,到上市申請前和批準上市前,以及其(qi)他必要時可提出溝通交流等6種情形。同時,完善(shan)了溝通交流資料要求,刪除了原辦法溝通交流定義中的最終形成的共(gong)識(shi)可作為研發和評價的重(zhong)要依據,對申請人自我評估論(lun)證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辦法》取消了複(fu)審(shen)申請程序,優化藥品注冊申請審(shen)評審(shen)批中可能存在爭(zheng)議的救濟解(jie)決途徑(jing)。第九十條規定,在藥品注冊期間,對於審(shen)評結論(lun)為不通過(guo)的,CDE應當告知申請人不通過(guo)的理由,申請人可以在十五(wu)日內向(xiang)CDE提出異議。CDE結合申請人的異議意見進行綜合評估並反饋申請人。申請人對綜合評估結果仍(reng)有異議的,CDE應當按照規定,在五(wu)十日內組織專(zhuan)家(jia)谘(zi)詢委員會(hui)論(lun)證,並綜合專(zhuan)家(jia)論(lun)證結果形成最終的審(shen)評結論(lun)。202091日,國家(jia)藥監局發布《藥品注冊審(shen)評結論(lun)異議解(jie)決程序(試行)》,明確異議解(jie)決程序及具(ju)體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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